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職前訓練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7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必修課程定有於課程結束後應提交報告者,未於規定期限 內提交報告或所提交之報告經講師考評不合格,該課程應予重訓,並不得 要求退費或抵繳重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