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職前訓練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5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且未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者, 得向全國聯合會申請參加會計師職前訓練。

會計師職前訓練包括課程訓練及實務訓練。

課程訓練採進修小時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最 低訓練時數為一百六十小時,其中必修課程,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小時。

實務訓練應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一年以上簽證工作助理或具備等同相關工 作經驗並取得證明者。

受訓人員完成前二項之職前訓練者,全國聯合會應發給會計師職前訓練合 格證明。

第6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每一必修課程缺席達十分之一以上或每一選修課程缺席達 五分之一以上者,該課程應予重訓,並不得要求退費或抵繳重訓費用。

第7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必修課程定有於課程結束後應提交報告者,未於規定期限 內提交報告或所提交之報告經講師考評不合格,該課程應予重訓,並不得 要求退費或抵繳重訓費用。

第8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 完成或修習中之課程,不得認定進修時數,並不得申請退還訓練費用:

一、訓練期間冒名頂替。

二、有妨害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三、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情節重大。

第9條
全國聯合會應擬定會計師職前訓練作業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 亦同。

前項職前訓練作業規範,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訓練期間。

二、職前訓練之必修及選修課程內容及其時數安排。

三、職前訓練之請假、曠(缺)課、重修、重訓及退訓規定。

四、職前訓練之進修時數控管方式。

五、職前訓練之收費方式。

六、第五條第四項所定等同相關工作經驗之實務訓練年資折抵計算標準及 應備證明文件。

七、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