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職前訓練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6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每一必修課程缺席達十分之一以上或每一選修課程缺席達 五分之一以上者,該課程應予重訓,並不得要求退費或抵繳重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