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職前訓練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5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且未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者, 得向全國聯合會申請參加會計師職前訓練。

會計師職前訓練包括課程訓練及實務訓練。

課程訓練採進修小時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最 低訓練時數為一百六十小時,其中必修課程,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小時。

實務訓練應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一年以上簽證工作助理或具備等同相關工 作經驗並取得證明者。

受訓人員完成前二項之職前訓練者,全國聯合會應發給會計師職前訓練合 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