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總則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3條
全國聯合會為辦理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應依本法第六十條規 定,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等事宜。

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課程,得依課程性質及內 容並參酌市場行情,向受訓人員收取訓練及進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