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總則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課程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 合會)辦理之。

第3條
全國聯合會為辦理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應依本法第六十條規 定,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等事宜。

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課程,得依課程性質及內 容並參酌市場行情,向受訓人員收取訓練及進修費用。

第4條
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內容涵蓋如下:

一、會計師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實際案例。

二、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三、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工廠法、商標法等相關法規與工 商登記及商標註冊實務。

四、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帳務處理實務。

五、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及查核簽證實務。

六、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證券或期貨相關法規與實務。

七、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 法等租稅法規與申報實務。

八、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規與結算申報及查核實 務。

九、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實務。

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

十一、評價準則公報及資產評價實務。

十二、其他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

全國聯合會應依前項內容、會計師執行業務需求及國際會計師進修標準, 規劃會計師職前訓練之必修及選修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