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合併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91條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 主管機關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貨 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 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