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9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 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期 貨信託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期貨信託 基金。

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其因保 本操作之需要,得將資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 或以定期存款保持之。定期存款應存放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 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其最高比率不予限制。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

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 營保證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本國銀行。

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期貨信託 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 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