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限制及操作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55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 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貨信託基 金資產。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 現貨交易。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 款現貨交易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期貨 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資產,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所定契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