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限制及操作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51條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信託事業之持 股總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