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9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主管機 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十五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 募集成立。

二、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有虛偽、詐 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申報 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情事。

四、期貨信託事業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期貨信託事業 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或通知受益人, 並申報主管機關。

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