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 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