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5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 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在國內募集。

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 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 ,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 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