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發生 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 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 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