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0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 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