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0-1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 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 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