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期貨事業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 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 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