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期貨事業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39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營業滿二年。

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 處分。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七、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期貨信託事業淨值百分之十。 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適用各該款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以該期貨信託事業所營業務為限。

第40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 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 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 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及 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期貨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 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主管機備查。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 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 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 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