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總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但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