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2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