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 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