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2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 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