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21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 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