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 ,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