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1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 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