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17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