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16條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貸期間。

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