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13條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經借券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 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