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1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 之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