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交付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48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 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 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 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