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資格條件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25條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

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