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銷售機構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 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