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行政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