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撤銷、廢止許可、命令停業或自
行歇業者,該事業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停業或歇業前所為之證券投資
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經撤銷或廢止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其了結前項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範圍內,仍視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命令停業或自
行歇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其了結停業或歇業前
所為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