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行政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 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條件 、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