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行政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4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 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 損害其權益之行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