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通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 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 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前項有關設置及財 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