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通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 執照後,始得營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