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2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 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

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不得拒絕。

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金買賣有價證券所收取證券商之手續費折讓,應作為 客戶買賣成本之減少。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 送達客戶。

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一定比率時,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 製前項書件送達客戶。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淨資產價值減損達一定比率時 ,亦同。

前項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