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 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