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受益憑證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7條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 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前三項之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 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