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之會計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