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之會計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 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國內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 ,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報請財政部會商中 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