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之操作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 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