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之操作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 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 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 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