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之操作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 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 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一 定期限。

前項書面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