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行政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 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 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 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