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行政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2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 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 得依法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