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行政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 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 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 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