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33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於 轉換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及第九號規定辦理。